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贾**、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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