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张**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诉被告李**、张**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诉至本院,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被告张*现被刑事羁押,法律手续也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住所地址信息不够明确,无法查找到详细明确的被告及地址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对被告李**、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770元退回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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