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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0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的1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被告进行债权投资,投资期限为3个月。约定被告按照固定收益率月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每月付息一次,期满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按违约金额的违约期限向原告支付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10万元。合同约定的投资期满后,被告拒绝支付本金。被告以受原告之托投资为名,收取原告投资款向原告支付固定的利息,期满返还本金,实际为借款合同。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5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及收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及被告收到原告10万元钱的事实;

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是一个适格诉讼主体,状态是在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原告刘**与被告河**限公司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委托方(甲方)刘**,受托方(乙方)河南**限公司,甲方自愿将自有资金全权委托给乙方进行债权投资,委托债权投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委托资金足额转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委托乙方债权投资期限为三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固定收益率月利率20‰计算,每1个月付息一次。计息公式为:固定收益额u003d本金×月利率×天数/30。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拥有按照约定定期收取投资收益的权利。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知道乙方将资金投向第三方的相关信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债权投资,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投资,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向第三方进行的债权投资超出甲、乙方约定的投资收益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在委托期限届满时,在接到甲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甲方要求,一次性将甲方委托债权资金及收益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委托期间,乙方不零星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的,按照违约期限和违约金额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及时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的,按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向甲方支付1%的违约金。委托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后,合同自行解除。如需续签,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原告支付给被告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委托人刘**委托债权投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100000),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三个月利息,每月2000元,共计6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款项,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按时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未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投资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为未付金额10万元的1%,即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元,由被告河**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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