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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与被告郑州航空港**营村村民委员会、郑州航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第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郑州航空港**营村村民委员会、郑州航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第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李**和被告郑州航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第二村民组的组长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航空港**营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11年2月25日和郑州航空港经**营村第二村民组的张**结婚,婚后将户口迁入张**名下。该村土地及房屋于2011年7月开始被征用,2014年9月原告与张**经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2月被告将位于郑州航空港区郑**的滨河花园小区的房屋分配给本村村民进行安置。但是原告作为被告村村民成员,并没有享受到分配安置房屋的平等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分配给原告位于郑州航空港区郑**的滨河花园小区安置房40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分配,且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分配涉及到政府行为,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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