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0元,减半收取127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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