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周口宏**有限公司、熊*、光山县**有限公司、陈*、第三人郑州荣**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许**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2月26日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周口宏**有限公司、熊*、光山县**有限公司、陈*、第三人郑州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