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张**、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