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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马丽因与被申请人杨**、孙*芹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马丽因与被申请人杨**、孙*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三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马*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被申请人杨**、孙**是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两份协议中存在有赠与内容,故本案的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由于所讼争的房屋现仍登记在杨**名下,故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杨**、孙**在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变更之前撤销赠与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杨**、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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