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浦**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