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浦**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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