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泓**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州泓**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泓**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泓**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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