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阵诉被告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解某某同居关系一审纠纷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等与花某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有朋与夏伊雪、郑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与孙**、孙**、崔**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