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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阵诉被告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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