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安诉被告孙**、孙**、崔**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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