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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