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限公司以及河南佰**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亿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建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河南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宏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提交的供货欠款结算证据无法证明欠款事实及具体数额,一审以单方供货单据予以全部认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与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只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因为杨**与申请人存在挂靠合作关系,就让申请人承担买卖合同债务,原审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3、提供新证据经公证处公证的杨**声明书,证明亿建公司与杨**之间恶意串通,在其提供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证据中,施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一栏,由杨**添加伪造的,杨**庭审中的书面证言依法不应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佰**公司与宏**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佰**公司的废酸浓缩厂房由宏**司承建。宏**司与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佰利联废酸浓缩厂房由杨**承建。2010年11月24日,宏**司佰利联废酸浓缩厂房项目部(采购方)与亿**司(供应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杨**作为采购方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宏**司对亿**司提供的结算单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结算单数额存在错误,根据举证规则,原审据此认定供货欠款的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宏**司并未盖章,但佰利联公司的废酸浓缩厂房工程由宏**司承建是客观事实,亿**司销售的商品混凝土用于该工程也是客观事实,原审判决宏**司承担责任正确。另,原审并未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杨**公证声明书问题。杨**作为原审当事人应按时参加庭审、陈述事实,但其“因害怕在法庭上说错话,所以两次开庭时故意不参加”。因此,宏**司提供的杨**公证声明书并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宏**司可以依据与杨**的内部协议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焦作市**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