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鑫**限公司与永城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鑫**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双阳**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郑州鑫**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郑**终字第9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郑州鑫**限公司以被告已付合同余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双阳**有限公司、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鑫**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郑州鑫**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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