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中**限公司与熊振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员工,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民诉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熊*有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博爱县辖区,因此,被上诉人熊*有依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