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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合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开封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开**合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开封市大力房地**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合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开封市大力房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互换房屋使有权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将位于本公司小区院内北边二层小楼交给被告办公使用,被告则将自己公司东二层小楼一楼北头房屋一间交给原告作传达室使用。协议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但未约定互换使用的期限,双方履行该协议以来并无纠纷。2010年,由于原告公司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2010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与清算组重新签订协议或解除原协议互退房屋,原告又多次派人询问此事,被告至今置之不理。故请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互相交还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破产清算组已经同意履行合同,现又要求解除合同有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程序违法,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且被告对房屋投资了30多万,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不公平,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0日,河南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革公司)和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制革公司使用被告的东二层小楼一楼北头房屋一间作为传达室,被告使用小区院内北边二层小楼作为办公室;双方使用房屋费用互相抵消,制革公司每月电费100度以内由被告负担,被告自理使用制革公司房屋的水电费。双方一直按该协议履行。2010年4月,制革公司宣告破产。清算期间,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通知被告终止原协议,被告若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可与原告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否则将与当月30日收回房屋,归还被告的房屋。因被告未给予答复,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制革公司和被告签订互换房屋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一直按照该协议履行。该协议虽未约定互换房屋的期限,但因制革公司现已宣告破产,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通知被告终止原协议,被告若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另行与原告签订新的协议。但被告未予原告达成新的协议。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已经同意履行合同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河南开**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和开封市**有限公司所签协议;开封**合公司破产清算组和开封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分别腾出并交付该协议中互换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开封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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