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永诉被告尹**、尹**、尹**、尹**、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永于2014年5月10日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尹**负担,另937.5元退还原告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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