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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