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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与河南天**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河南天**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天**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三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其义务。在本案执行阶段,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共支付申请人750000元,保证人李*自愿作为保证人保证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本院据此暂缓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4日裁定保证人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承担清偿债务650000元,并已送达保证人李*。被执行人和保证人李*至今共支付申请人200000元,其余部分未予履行。另查明,保证人李*与孙*于1985年7月20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二人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归二人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8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划拨保证人李*与其配偶孙*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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