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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诉被告**龄基金会、河南省**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龄基金会、河南省**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龄基金会、河南省**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基金会、河南省**管理中心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河南**基金会、河南省**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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