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中国工商**商丘分行、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商丘分行、张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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