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商丘分行、张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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