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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管**诉被告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初,原被告去公园散步,被告主动帮原告看管挎包,原告在明确告知被告包内有贵重物品后,被告坚持看管,最后导致挎包丢失,并及时报警。原告随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每月分次支付赔偿,期限为二年,逾期未还,按双倍偿还,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赔偿方法。现还款期限已过近五个月,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退回原告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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