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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梁**、崔*甲申请宣告崔*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某某、梁**、崔*甲申请宣告崔*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梁某某、梁**、崔*甲申请称,被申请人崔*某系申请人梁某某、梁**之母,申请人崔*甲之女。2012年12月份,被申请人崔*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崔*某为失踪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崔某某,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2012年7月份,申请人梁*某、梁**之父梁**因车祸去世。2012年12月份,被申请人崔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现跟随其祖父母生活。经申请人梁*某、梁**所在的沈丘县**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刘庄店派出所、崔某某娘家所在地沈丘县**民委员会以及证人的证明,证明崔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本院受理申请人梁*某、梁**、崔**要求宣告崔某某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发了寻找崔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崔某某仍未出现。

另查明,崔某某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崔某某自2012年12月份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宣告崔某某为失踪人的条件。申请人梁某某、梁某甲系崔某某之子女,申请人崔**某某之父,其三人申请崔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崔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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