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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因河南**限公司、河南亚**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受理群众报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0元,退回高**。保全费5000元,由高**负担。

上诉人诉称

高**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高**和河南恒**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工艺金条买卖合同》,同日亚圣**限公司向高**出具《保证函》一份。次买卖协议为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协议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高**和河南恒**限公司签订的《工艺金条买卖合同》约定河南**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向高**交付重量6666.67克,加之200万元的工艺金条并由亚圣**限公司出具保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价格、产品质量等内容明确,是一份完整的金条买卖合同。河南**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三、原审裁定混淆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仅适用与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本案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并非同一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因此,二七法院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混淆了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郑州**民法院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二审提交了原审法院审结的同类判决。原审法院对高**基于同类诉因提起的诉讼,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高**所提上诉理由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应该对此案进行审理,本院对高**的上诉请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郑州**民法院审理此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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