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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卢**、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家长出具了一张《收据》,主要内容有:收到原告家长交来人民币22000元。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5日,原告在河**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0日,原告在河南**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该院。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培训的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8月24日。原、被告均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原告称依照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没有开设培训班的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学费,并且在被告处接受了45天的培训,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关系,该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被告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培训班的资质,仍然对外招收学生,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该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学费1.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应折抵学费,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辩称理由,理由不足,该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已解除;二、被告郑州**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学费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公司负担239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划分比例不当。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汉飞公司系根本违约,应当全部退还学费。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公司就教育培训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上诉人李**交纳了22000元学费,被上**公司对上诉人进行了45天的培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审法院以汉**司没有办理培训班的资质,存在过错,酌定其返还李**学费1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称被上**公司系根本违约,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比例不当,应当退还全部学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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