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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李**、李**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李**、李**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1年11月,被告李**的儿子李**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淮滨**察大队认定:李**负主要责任。后经交警队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51000元,由于当时被告没有钱,就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31000元,还欠余款2000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认可这笔欠款,只要原告提供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清单,我就同意调解还原告两万元。

原告提交被告李**于2011年12月18日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其款。

被告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李**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1年11月,被告李**的儿子李**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后经交警队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51000元,由于当时被告没有钱,就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31000元,还欠余款20000元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陈**当庭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欠原告陈**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被告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3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提供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才付款,因医疗费用清单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原告陈**的款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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