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沈**与褚**、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5年12月15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沈**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19890.92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3319元,于2016年1月25日前付清;由申请人褚**赔偿800元,当庭付清。

二、申请人沈**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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