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国**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国**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国**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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