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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娟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娟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戴*娟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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