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