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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