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司)因与被上诉**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警**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新乡**民法院起诉,新乡**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3)红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诚**司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诚**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诚**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其内容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河南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