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447元,减半收取4223.5元,由上诉人郑**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