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有限公司与洛阳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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