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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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