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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甲与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甲与被告侯*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齐成,××××年××月××日出生;次子齐飞,××××年××月××日出生;长女齐*,××××年××月××日出生;三子齐*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造成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长子齐成,次子齐飞随原告生活,长女齐*,三子齐*乙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于**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齐成;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齐飞;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齐*;于**年××月××日生育三子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共同生育四个子女,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长子齐*、次子齐飞由被告抚养为宜;长女齐*、三子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被告侯*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子齐*、次子齐飞由被告侯*抚养;长女齐*、三子齐*乙由原告齐*甲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二、驳回原告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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