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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伊滨区管委会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伊滨区管委会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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