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伊滨区管委会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侵权责任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与洛阳**源局、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门峡**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叶县**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叶县**限公司、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恒汇鑫冷冻食品商贸行与郑州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叶县**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恒汇鑫冷冻食品商贸行与郑州**龙头老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