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孙**、河南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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