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亓*、中国人民财**阳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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