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茨**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材租赁站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宏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郑**建材租赁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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