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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君诉被告林上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君诉被告林上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林上翔银行存款3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原告韩**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

二、冻结被告林上翔银行存款3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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