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安盛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安盛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王**、安盛天平**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