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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与买胜利、马*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戚**诉被告买胜利、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戚**诉称:2015年7月22日,马*向戚**借款200万元,买胜利提供担保。2014年12月8日,买胜利马*借丁*现金100万元,2015年6月4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给付丁*。丁*追要借款本金100万元,经中间人张**联系,2015年7月6日,丁*与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100万元转让戚**。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买胜利、被告马*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照利率月息利息2%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买胜利、马*共同答辩称:1、向戚**借款本金200万元属实,对借款本金和利率约定予以认可。2、向丁*借款100万元属实,2015年6月4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给付丁*。对丁*与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认可,但是,利率约定过高,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马*向戚**借款200万元,买胜利提供担保保证。2014年12月8日,买胜利、马*借丁*现金100万元,2015年6月4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给付丁*。丁*追要借款本金100万元,经中间人张**联系,2015年7月6日,丁*与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100万元转让戚**,被告买胜利、马*予以认可,并愿意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欠原告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告买胜利提供连带保证,事实清楚,被告马*、买胜利应当对原告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买胜利、马*共同借丁*现金100万元,经债权转让后,被告买胜利、马*欠原告戚**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应当对原告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原告戚**要求被告买胜利、被告马*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计算)。被告买胜利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马*、被告买胜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戚**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计算)。

案件受理费11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00元,由被告马*、被告买胜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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