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之后,判决之前,原告林**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过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林**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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