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丁**诉被告河南省**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2元,其余112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