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葛**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葛*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葛*与焦某某(另案处理)预谋诈骗,后二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段儿童公园露天舞厅,葛*化名李某某结识被害人余某某,后自称是开发房地产的老板与余某某接触并取得余某某的信任。同月28日,葛*、焦某某谎称一起为领导购买礼品将余某某约到葛*住处,后二人以买礼品的钱遗忘在出租车上为由骗取余某某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余某某,余某某对葛*表示谅解。

二、2014年7月,被告人葛*与焦某某预谋诈骗,后二人到信阳市浉河区天伦广场,焦某某化名李某某结识被害人喻*,后焦某某自称是开发房地产老板、葛*冒充“李某某的助手”取得喻*的信任。同年11月25日,葛*、焦某某谎称一起为领导购买礼品将喻*约到信阳**苹果店,后又以为买礼品的钱遗忘在出租车上为由骗取喻*现金7.52万元。案发后,焦某某向被害人喻*退出全部赃款。

三、2015年6月,被告人葛*化名祝**在郑州市中原**口天城歌舞厅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葛*自称是建筑包工头频繁与张某某联系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同月6日,葛*约被告人王某某前往郑州与其配合实施诈骗。同月19日,葛*谎称一起为领导购买礼品约张某某到郑州中航商务快捷酒店。在酒店内葛*向张某某介绍王某某是其工程师“崔某某”,后三人乘车到郑州万达广场,葛*、王某某以钱包遗忘在出租车上为由骗取张某某浦发银行卡一张及密码,葛*、王某某从该银行卡中取款4.6万元后离开郑州。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共犯判决、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葛*伙同他人诈骗三次,骗取人民币14.12万元,数额巨大,且系流窜作案;王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一次,骗取人民币4.6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葛*、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葛*、王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葛*、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系主犯,但王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区分。葛*、王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某有犯罪前科,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予酌情考虑。葛*辩护人所持葛*、认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

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