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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