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亿**司u0026rdquo;)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三法执字第1829号】过程中,案外人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四海公司u0026rdquo;)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四海公司述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原为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东**司u0026rdquo;)的资产,东**司尚欠四海公司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共计332840元。东**司为恶意逃避债务,隐瞒案外人将案涉机器设备私下转移给被执行人亿高公司,导致案外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裁定中止(2015)东三法执字第1829号裁定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黄**被告亿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55号】,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同意由被告亿高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黄*一次性交付11台塑料注射成型机(联升塑料注射成型机5台:型号GT2-L280B出厂编码34F012、型号LS210GT-B出厂编码28G024、型号LS170GT-B出厂编码27G024、型号LS210GT-B出厂编码28G006、型号LS210GT-B出厂编码28F055;伊之密塑料注射成型机3台:产品型号UN200A2产品编号M208010、产品型号UN200A2产品编号M208009、产品型号UN160SM2产品编号L19D006;力劲塑料注射成型机3台:产品系列POTENZA机型PT200出厂编码分别为1278107101、1178093114、1178095603)和11套配套模具(编号分别为1101T-500、11037-850、13049-2-750、13049、11017-P700、11037-360、12075-700、13049-4-999、13049-1000、13049-850、12075-P500),等等。对该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6日,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交付义务,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829号案受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亿高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新兴路12号四海公司厂房第一层的11台注塑机及7套模具【详见№A0020184号查封财产清单】。2015年7月22日,案外人四海公司就前述查封标的物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本院释明,四海公司明确其异议申请是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但表示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物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分析如下:首先,案涉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亿**司所有,案外人四海公司也承认对案涉执行标的不享有物权。其次,东**司与亿**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案外人认为对东**司享有债权,案外人应向东**司主张债权。第三,案外人主张(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标的物原属于东**司所有,东**司在拖欠案外人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债务情况下,为恶意逃避债务,将案涉机器设备恶意转让给亿**司。对该主张,案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即便案外人关于案涉标的原属东**司所有,东**司恶意将财产转移给亿**司损害其债权的主张成立,案外人亦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所述,四海公司的上述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东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外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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