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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洛阳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洛阳鼎**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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