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张**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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